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11-30 14:08:2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734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一)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一稿多投和伪造注释;(五)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六)侵犯知识产权;(七)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八)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九)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挂靠学院科技处),负责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推进学院学风建设等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专家组对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查处决定;(四)推动学院师生员工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学院交办的关于学风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举报、调查和认定

(一)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学术委员会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学术委员会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三)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辩,学术委员会对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申辩有理的,更正认定结果,并将结果公示7天。对仍有异议者,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报请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员工予以解聘或开除。

(三)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四)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奖励或资格。

(五)由学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六)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七)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人员。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OO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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