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30 14:07:1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7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报管理工作制度化、学报编辑业务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学报质量,使学报更好地发挥学术窗口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新闻出版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高职研究》是反映本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为主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季刊)。

第三条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高职研究》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为学校科研和教学发展服务的宗旨,坚持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置学报编辑部,按学报编辑工作需要组建学报编辑委员会,配备满足学报编辑工作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学报编辑部隶属学校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由所长兼任编辑部主任。学报编辑部具体负责学报的编辑、出版和交流工作,其职责为: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出版法规和条例,依法办学报;

2)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构建学报的整体框架,并按此约组稿件;

3)负责学报稿件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

4)负责学报选定稿件的编辑加工、版式设计以及出版发行工作;

5)组织编辑人员学习期刊政策、法规和编辑理论、业务知识,组织和选派编辑人员参加校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了解有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编辑人员综合素质;

6)听取学报编辑委员会以及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建议,加强与兄弟院校学报交流,改进和完善本校学报各项工作;

7)加强编辑部制度建设,负责学报日常工作;

8)做好学报自审工作,按规定提交自审报告,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核验。

第六条 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由院长聘请学校各专业学科专家担任成员。

1.学报编辑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报编辑部主任兼任,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其职责为:

1)根据学报宗旨和编辑方针,提出选题、组稿的原则性方案;

2)了解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科研动向,将优秀稿件及时推荐给编辑部,为学报编辑部组稿提供信息;

3)受学报编辑部委托审阅稿件,从学术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作出恰当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稿件取舍提出建议;

4)对已出版的学报,认真审阅,提出评价意见,进一步促进学报质量提升。

2.学报编辑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如遇工作变动,可临时调整或增补委员。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报编辑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议学报办刊、组稿及学术交流相关事宜。

第三章 编辑部审稿规定

第七条 审稿基本要求

1.录用稿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涉及国家机密;必须反映学科专业领域的新进展、新信息、新技术,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稿件文本表述准确,论证严密,结构严谨,语言应用合乎规范。

2.责任编辑收到稿件1个月内(遇节假日顺延)提出初审意见,于2个月内(遇节假日顺延)予以取舍处理,并对所处理稿件的刊用、退稿、修稿等联系情况予以记录;不得向作者或他人透露审稿人姓名;对选用部分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稿件,应征得作者同意,并负责对文字进行加工处理。

第八条 审稿基本程序

1.登记来稿。来稿统一登记,详录稿件题名、来稿日期、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

2.初审。编辑根据学报办刊宗旨、方针政策和学报的要求,对不符合学报发表要求的稿件,提出不予采用意见,由编辑部按退稿处理;

3.初选。编辑对稿件内容、观点和表达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初选合格稿件,按专业对口原则,将稿件匿名移交给学报编辑委员会委员或校内外专家审稿;

4.复审。编委或校内外专家对初审稿件进行评审,并向编辑部提交刊用与否等审稿处理意见;

5.组稿。由副主编、责任编辑讨论筛选并确定每期刊用稿件,并由责任编辑加工处理;

6.终审。主编根据办刊宗旨和每期内容重点对二审稿件予以终审,并一次性定稿。

第四章 编辑部校对规定

第九条 校对细则

1.校对要依据原稿,以原稿为准,发现原稿错误及编辑处理的疏漏和失误做出标示,由责任编辑对原稿、校样予以处理。

2.校对要认真负责,准确使用校对符号,消灭错字,补齐遗漏,纠正版式错误,严格执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期刊质量。

第十条 校对的程序与要求

1.一校:侧重对原稿校对,力求校样与原稿一致,纠正版式错误,对有疑问处做出标示。

2.二校:校对时要确定一校校出错误已改正,纠正版式错误,并对文稿中的疑问予以处理,填补遗缺,统一体例。

3.三校:校对时要确定二校校出错误已改正,对校样进行综合检查,清理差错,确定版面格式。

4.通读:对三校校出错误予以核对,并对文章、版式作最后通校,确保样刊无差错。

第十一条 校对内容

1.检查多、漏、错文字及标点、符号错误;核对标题、署名、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公式。

2.检查版面、格式、图表位置及表题、图题、字体、字号、字距和行距。

3.查标题位置、层次及转行、注释、参考文献及序号,核对中英文目录及页码与文章的一致。

4.检查刊眉、页码顺序、版权页、封面封底、封二封三和书脊的文字、刊号、年月期号。

第五章 办刊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报所需费用均来源于学校批准的专项经费,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报专项费用主要用于:稿费、审稿费、编校费、印刷费和邮寄费等。

第十三条 稿费发放。

1.对于特约稿件,实行按职称学位分类发放稿酬制,以实际刊出的正文字数为准。具体支付标准为:正高职称特约作者为100/千字,副高职称特约作者为80/千字,博士生、中级职称特约作者为60/千字。实际刊出的正文字数以千字为单位计算,采取四舍五入制,不足五百字不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2.对于一般稿件,原则上按500元每篇的标准向校外作者发放稿酬;校内作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不另行支付稿酬。

第十四条 编审费用发放。

1.初审费。按每期200元发放初审费用。

2.审稿费。按每篇100元发放审稿费用。对修改后交由同一审稿专家再审的稿件,不再另行支付审稿费。

3.英文编校费。按每期300元标准发放英文编校费用。英文编校需将刊用论文的中文标题、关键词和摘要翻译成英文。

4.校对费。按每篇20元发放校对费用。

5.终审费。按每篇20元发放终审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因学报征稿、出刊和交流而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票金额由学报编辑部统一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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